2026年8月12日更新:第50条自2026年8月2日起适用。本文现已纳入欧盟委员会与人工智能委员会就透明度《行为准则》作出的适当性结论(2026年7月8日和7月9日),以及欧盟委员会2026年7月20日发布的第50条最终指南。
围绕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数字综合法案》(Digital Omnibus)展开的讨论造成了一种普遍的误解:即合规期限已被全面推迟。事实并非如此。该综合法案现已成为(EU)2026/1744号条例,已获通过(欧洲议会6月16日、理事会6月29日)并自2026年7月27日起生效,将附件三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相关义务推迟至2027年12月2日(附件一推迟至2028年8月2日)。第50条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以及与人互动的人工智能系统的透明度和标记义务,仍自2026年8月2日起适用,仅有一项狭窄的例外:综合法案给予在该日期前已投放市场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提供者宽限期,至2026年12月2日方须专门遵守第50条第2款规定的机器可读标记义务。
第50条的要求
第50条设立了四类义务:
1. 与自然人互动的人工智能系统。设计用于与人互动的人工智能系统(包括聊天机器人和语音助手)的提供者,必须确保在首次互动时告知这些人他们正在与人工智能互动。例外情形:当这一点结合具体情境、对于一个具备合理认知、观察力和审慎态度的人而言显而易见时,或当该系统在具备相应保障措施的前提下依法获准用于侦查、预防、调查或起诉刑事犯罪时;即便如此,若该系统可供公众用于举报刑事犯罪,该例外亦不再适用。
2. 情绪识别和生物特征分类。情绪识别系统或基于生物特征数据对个人进行分类的人工智能系统的部署者,必须告知接触此类系统的人员。这一规定的适用须遵从第5条的禁止性规定,后者完全禁止某些生物特征分类系统。
3. 合成内容、图像、音频、视频。生成或操纵合成音频、图像或视频内容(包括深度伪造)的人工智能系统的提供者和部署者,必须对以下内容进行标记并使其可被检测为人工生成或经操纵:刻画真实人物;展示真实地点或事件;可能欺骗一个理性的人。须采用机器可读的标记。对于构成深度伪造的内容,须提供明确的人类可读标注。
4. 涉及公共利益事项的文本。为向公众通报公共利益事项而生成所发布文本的人工智能系统的提供者和部署者,必须披露该文本系人工智能生成。该规定适用,除非该文本已经过实质性的人工审查,且由某一自然人对其承担编辑责任。
2026年6月10日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准则》
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6月10日,即在8月的期限之前,发布了关于标记和标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最终《行为准则》。该准则为自愿性质:法律并不要求签署。但未签署方将面临执法机构更严格的审查,后者将逐案开展差距分析,而不会将遵守该准则视为对第50条的推定合规。
该准则为机器可读的标记确立了技术要求:嵌入内容之中的水印;包括C2PA(内容来源和真实性联盟,Coalition for Content Provenance and Authenticity)在内的元数据标准;日志记录设施以及指纹识别。它既涵盖上游标记(由提供者在生成时嵌入),也涵盖下游标注(由部署者提供,对受众可见)。该准则还述及开放权重模型的提供者:尽管他们被排除在《人工智能法案》的某些条款之外,但准则仍鼓励在训练期间编码结构性标记,以便实现下游合规。
各组织在2026年8月2日前需要完成的工作
对于在欧盟境内提供或部署人工智能系统(或其系统可为欧盟用户访问)的组织而言,切实可行的要求包括:识别每一个与自然人互动的人工智能系统,并确认已建立告知机制;识别每一个生成合成内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并确认已落实机器可读标记;梳理具备深度伪造能力的应用场景,并确认已配备人类可读标注;审查第三方人工智能工具的协议,以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输出已带有标记。尚未评估自身第50条风险敞口的组织,应立即完成相关工作,该实施窗口已于2026年8月2日关闭。
执法格局呈现分工态势:欧洲人工智能办公室负责监管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提供者;各成员国的国家市场监督机构负责监管部署者。人工智能办公室对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的执法权力,包括文件调取、模型评估、纠正措施以及最高可达全球营业额3%或1500万欧元的罚款,均自2026年8月2日起适用。
主要来源:欧盟委员会,《人工智能法案》(官方页面,2026年6月更新) | 欧盟委员会,《行为准则》常见问题解答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50条透明度规则指南